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工作量积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进行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量采用积分制,以年度教科研工作量积分作为个人年终教科研工作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指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教科研项目、论文、专著、专利和成果。
 第二章  积分原则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积分分为立项积分、结题积分、获奖积分;论文积分分为论文发表积分、论文获奖积分。各类积分项目以立项文件或立项书、结题证书或文件、获奖证书或文件、专利证书、论文发表原件为准;专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若上年度内未积分的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只奖励不积分,隔年不再登记。对于多次获奖的论文,以最高奖项计算积分奖励并进行补差。
 第五条 项目立项、结题、专利、专著、获奖积分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确定。论文积分仅计第一作者。
 第六条 专著是作者围绕某一具体问题、深入研究、全面论述、总结凝练形成的具有较高学术参考价值的著作,其形式为字数超过10万字、以章节形式表现的正式出版物,不包括论文、论文汇编、教材等。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转入学院规定银行帐户后,方可积分。
 第八条  各类获奖级别的认定
 国家级科研成果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加盖国务院公章的成果以及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科研成果指加盖国家部委政府公章或省人民政府公章的成果;教育部的司局、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等组织评定的科技奖以及各类全国性基金奖;国家各部、委、办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省教育厅组织评定的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科技进步奖。
 市、厅级科研成果指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办、厅、局公章的成果;加盖地市级人民政府公章的成果。
 第九条  国家一级教育学会(协会)组织的项目立项、项目结题、项目获奖,按市、厅级的30%积分,国家二级学会(协会)和省一级学会(协会)组织的项目立项、项目结题、项目获奖、论文获奖,按国家一级学会的70%积分。
   
 第三章  积分办法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立项积分
 
  
   
    | 项目级别 | 分   值 | 备   注 | 
   
    | 国家级 | 100  | 自然科学项目按照100%积分;人文社科项目、教研项目按照80%积分。 院级、横向教科研项目立项只积分不奖励。 | 
   
    | 省、部级 | 50  | 
   
    | 市、厅级 | 30  | 
   
    | 院级 | 5 | 
   
    | 横向 | 10/万元 | 
  
 
 第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结题积分
 
  
   
    | 项目级别 | 分   值 | 备   注 | 
   
    | 国家级 | 200  | 自然科学项目按照100%积分;人文社科项目、教研项目按照80%积分。 院级、横向教科研项目结题只积分不奖励。 | 
   
    | 省、部级 | 100 | 
   
    | 市、厅级 | 60 | 
   
    | 院级 | 10 | 
   
    | 横向 | 10/万元 |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获奖积分 
 
  
   
    | 项目分类 | 级    别 | 奖励名称 | 分   值 | 
   
    | 科 研 项 目 获 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2000 | 
   
    | 一等奖 | 10000 | 
   
    | 二等奖 | 8000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4000 | 
   
    | 一等奖 | 3200 |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 市、厅级 | 特等奖 | 400 | 
   
    | 一等奖 | 320 | 
   
    | 二等奖 | 260 | 
   
    | 三等奖 | 200 | 
   
    | 院级 | 特等奖 | 240 | 
   
    | 一等奖 | 180 | 
   
    | 二等奖 | 120 | 
   
    | 三等奖 | 60 | 
   
    | 教 研 项 目 获 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8000 | 
   
    | 一等奖 | 6000 | 
   
    | 二等奖 | 4000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2000 | 
   
    | 一等奖 | 1200 | 
   
    | 二等奖 | 800 | 
   
    | 市、厅级 | 特等奖 | 320 | 
   
    | 一等奖 | 260 |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00 | 
   
    | 院级 | 特等奖 | 200 | 
   
    | 一等奖 | 120 | 
   
    | 二等奖 | 80 | 
  
 
   
 备注:⑴与院外合作的教科研项目获奖,积分计算办法为:积分额度* 0.8 *排名权重系数;
 ⑵排名权重系数见下表:
 
  
   
    
     | 排名 | 2 | 3 | 4 | 5 | 6 | 7 | 
    
     | 权重系数 | 0.12 | 0.10 | 0.09 | 0.08 | 0.006 | 0.004 | 
   
  
  
 第十三条  专利积分
 
  
   
    | 专利类型 | 分   值 | 
   
    | 发明专利 | 150 | 
   
    | 实用新型专利 | 80 | 
   
    | 外观设计专利 | 20 | 
  
 
 第十四条 论文积分
 1.发表的论文
 
  
   
    | 项目名称 | 级    别 | 分   值 |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 | 2000 | 
   
    | 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300 | 
   
    | EI(美国工程索引) | 检索证明上注明JA字样 | 180 | 
   
    | 检索证明上注明CA字样 | 20 | 
   
    | 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 | 120 | 
   
    |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 120 | 
   
    | 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来源期刊目录上的论文 收录集刊名单上的论文 | 100 | 
   
    | 扩展版来源期刊(进入核心期刊目录库)目录上的论文 | 80 | 
   
    | 扩展版来源期刊(没有进入核心期刊目录库)目录上的论文 | 20 | 
   
    |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核心库期刊(标识为C)上的论文 | 100 | 
   
    | 扩展库期刊(标识为E且进入核心期刊目录库)上的论文 | 80 | 
   
    | 扩展库期刊(标识为E但没有进入核心期刊目录库)上的论文 | 20 | 
   
    | 《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 | 100 |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理论版 | 100 | 
   
    | 省级报纸及其同级报刊理论版 | 80 | 
   
    | 中文核心期刊 | 80 | 
   
    | 一般公开期刊 | 20 | 
   
    | 院学报 | 5 | 
   
    |  |  |  |  |  | 
  
 
 备注:
 (1)在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按此办法积分奖励,不再支付稿酬。
 (2)在期刊上发表的宣传报道、文艺作品、人物传记等类文章不在论文积分范围。
 (3)以第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的同一期上发表多篇论文,只按一篇论文积分奖励。个人年发表论文数量超出6篇以上的只积分不奖励。
 (4)若积分的论文没有在期刊源目录上得到检索,一经发现则从受积分者次月工资中追回奖金,从受积分者此后积分中追回积分。
 (5)除上表所列级别中的论文之外,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无双刊号等形式的刊物以及《价值工程》、《电子测试》、《科技信息》、《考试周刊》等刊物。
 (6)学院将视期刊信誉度情况适时调整可认定积分期刊。
 2.获奖的论文
 
  
   
    | 级    别 | 奖励名称 | 分值 | 备   注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00 | 市、厅级、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的论文获奖按对应等次积分的40%计算;国家二级学会(协会)和省一级学会(协会)的论文获奖按国家一级学会的70%计算。 | 
   
    | 一等奖 | 80 | 
   
    | 二等奖 | 60 | 
   
    | 三等奖 | 40 | 
  
 
 发表或获奖论文、报纸发表文章字数不足1500字的按同等标准50%积分。 
 第十五条  专著积分
 1.专著字数达到10万字积200分,每增加1万字增加积分10份,依次累加。但超过40万字以上统一积分500分,不再累加。
 2.与院外合作的专著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者绪论等处出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标记者给予积分;积分计算办法为:积分额度*0.8*排名权重系数;排名权重系数见下表:
 
  
   
    
     | 排名 | 2 | 3 | 4 | 5 | 
    
     | 权重系数 | 0.13 | 0.10 | 0.09 | 0.08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若此前颁布的相关科研管理文件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